女子在按摩店接受按摩服务时,却被进行了妇科检查
重庆,何女士在某理疗按摩店做按摩时,男技师周某未经其允许,用手指为其触及下体,何女士问他这是干什么,周某说:"由外到内疏通更好。"何女士并没有表示反对。完事之后,她咨询同学,同学告诉她报警,周某成为被告人!
2019年3月30日17时许,年轻的何女士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按摩康复理疗按摩店,团购了“肩颈腰腿专业综合调理”按摩套餐。
店里只有一名30岁左右的男性店员周某,将她带到里面一个小房间,说要用精油推拿,她就穿着内衣趴在按摩床上。
在按摩时,周某把她内衣解开,她没有反对。周马按摩完上半身后,她穿好上衣,翻过来让周某按摩小腹。
周某要求她脱掉外裤,她照做了。周某在给她按摩小腹时,询问她是否有妇科问题,她回答有妇科炎症、痛经。
周某在聊天中将她内裤脱掉。因在之前聊天中周某说学过一段时间中医,她以为周某是对她进行一些医学上的常规检查,没有提防。
周某在按摩过程中,突然将手指伸进她下体。她问是做什么。周说要外到内疏通效果更好。
还把头低下去靠近她下体,好像要用口服务。她说她不喜欢这样,周某没有继续往下做。
周某把手拿出来,何女士立刻穿上内裤,这时已经20时30分了,按摩时间比平时在其他地方长很多,她感觉不对劲,想赶紧离开。
周某让她做30分钟针灸,她想离开,不愿做这么久,最后双方谈好做10分钟。
做完后,周浠伟要求她加微信,她加了微信就赶紧离开了。
何女士回家后,感觉不对劲,在2019年3月30日22时55许,她给大学同学姚某打电话,自己在做按摩时,按摩师称要给何某检查白带,把手指伸到其下体,何女士某询问姚某,这个行为的性质,姚某让何女士快点报警。
警方依法将周某传唤到公安机关,周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和犯罪,其陈述了事情的经过。
2019年3月30日17时许,当时店里没有其他顾客,一个年轻女性顾客到店里做按摩,她在网上购买的套餐,选的是全身按摩。
他带何某到里面的按摩室,告诉她需要脱掉上衣。何某趴在按摩床上,他在按摩时将其胸罩解开,何某没有反对。
推完背后,何某穿上衣服,翻过身躺着,他给她推腿和腹部。
因何某告诉他最近有起夜、妇科病,他就准备给何某推腿和腹部。何某按照他的意思把外裤脱掉。
他在按摩中把何某的内裤脱掉,沿着大腿往上按摩,之后,将左手食指伸进何某体内蠕动。
何某没有明确反对,想用嘴巴给她服务。正准备把嘴巴靠近何某下体时,何某拒绝了他这么做,他停止了动作。
本案焦点是,周某把手指插入何女士下体,是否违背其意愿。
周某称:"他在给被害人何某按摩过程中相互交谈愉快,他给何某脱内裤及将手指伸入其下体,都得到何某配合,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。
周某辩护人认为,第一,周某没有使用暴力、强制手段对被害人何某实施猥亵行为。周某虽然实施了不雅行为,但何某未反抗,并在事后还同意周某对其进行针灸。
第二周某与何某是第一次见面,周某仅仅据实告诉何某其学过一段时间中医,而事发场所在闹市,时间为下午,何某并非处于不能、不敢反抗的状态。
周某将手指伸进何某下体时,何某已经察觉到这不是正常的调理手法,但没有反抗。
综上,周末无罪。
笔者补充认为:1、何女士团购的服务内容很明确,即“肩颈腰腿专业综合调理”,并没有妇科调理内容。
2、何女士陈述,当周某把手指插入下体时,她问周某:"这是做什么?",周某说:"要外到内疏通效果更好!"。何女士不再吱声,任凭周某手指蠕动。
何女士解释没有反抗的原因是:"在之前聊天中周某说学过一段时间中医,她以为周某是对她进行一些医学上的常规检查,没有提防。"
何女士解释没有反抗的理由牵强。第一,此次服务项目并不包括妇科检查。第二,妇科检查,专业医生才有资质,周某与何女士聊天时说学过中医,学过中医不能说明具有资质。第三,妇科检查一般都在医疗机构进行,在按摩店进行妇科检查,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。
法院认为:1、周某已构成强制猥亵罪。
2、周某利用开设康复理疗按摩店,环境相对封闭,按摩师亲密接触顾客身体不致引起顾客警惕、反感的客观条件,且又自称学过中医,使何某错误以为周某的行为是治疗行为。
3、周某在按摩过程中,没有得到何某的许可,径自将手指伸进何某体内,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。
综上,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朋友们,你们如何认为的?